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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稱著作權法草案是法律進步 音樂人抱怨權利遭踐踏

2012-04-17 08:39:42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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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面對面》報道,國家版權局于3月31日公布并向社會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下稱“草案”)引發了音樂界的震動。 

   音樂人抱怨權利遭踐踏

  連日來,著作權涉及的各利益相關群體不斷對草案中的部分條款提出質疑,就在短短的幾天之內,一大批著名音樂人汪峰、高曉松、周亞平、劉歡、谷建芬等迅速在微博以及各種公開場合發表對于部分法律條文的強烈不滿。而實際上,遭到部分音樂人強烈反彈的是新《著作法》草案中的第46條以及第48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在這場討論中的一個焦點,就是對于修訂草案第46條中“三個月保護期”的問題,很多音樂人存有不同意見。剛剛結束的第19屆東方風云榜頒獎盛典上,到場的大多音樂人,對于近期公布征求意見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表示了關注,不少藝人還簽名發出呼吁,希望能夠更關注創作人的利益。牛奶咖啡組合直言,“自己創作的曲子對創作者而言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樣,是我們生命的一部分,如果3個月后這個孩子別人就可以隨便更改了,那會傷了很多人的心,也會讓好的作品越來越少。”音樂人高曉松也表示,“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這時就可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這是赤裸裸的鼓勵互聯網盜版行徑”。

  草案第46條規定了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內地著名音樂人汪峰在《面對面》節目中表示,“草案”完全忽視了和踐踏了初衷者、創作者的所有的權利。“我始終不愿意去堅持說我們現在呼吁第一位是為了利益,我告訴你,做音樂的人為了利益一點兒都不可恥,因為就像每個人去謀生,它是我的工資,如果我出色了,我可能拿到很多的工資,這是我勞動所得。”

  律師稱著作權法草案是法律進步

  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律師劉平認為,新《著作權法》草案在很多方面加強了對著作權人的保護。“我們關注的焦點是新法跟舊法在哪些方面做出了重大的改進?”劉平認為,依照“草案”,某家唱片公司首次發行唱片錄音制品之后3個月之內不許任何唱片公司再用同樣的音樂作品翻錄錄音制品。但是根據現行的《著作權法》,第二天其他唱片公司就可以用同樣的音樂作品翻錄錄音制品,“那你說3個月的保護期是加強了還是削弱了?顯然是加強了保護,而且首次錄制的唱片公司是最大的受益者。”

  劉平對草案中規定的“三個月”做了解釋:“三個月指的是某家唱片公司首次發行唱片錄音制品之后,三個月之內不許任何唱片公司再用同樣的音樂作品翻錄CD,翻錄錄音制品,這個三個月是特指的,絕不是說是權利保護期。”

  但是,大多音樂人對“草案”中的這一條表示了質疑,希望能夠更關注創作人的利益。如果“46條”入法,那會傷了很多人的心,也會讓好的作品越來越少。

  法規鏈接:

  現行《著作權法》


  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

  第四十六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第四十八條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二)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

  (三)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

  使用者申請法定許可備案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備案信息。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第一款所述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免費查詢作品使用情況和使用費支付情況。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編輯: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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