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視點)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是否為“霸王條款”引關注
購買特價機票后行程發生變化,要求航空公司退票遭拒絕,這是許多消費者都有過的無奈經歷。“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似乎成了一種“行規”。北京市朝陽區法院10月25日公開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糾紛案,北京律師劉家輝因為一張特價機票對航空公司提起訴訟。
“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究竟是不是“霸王條款”?相關部門對此持何種態度?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對此進行了追蹤。
專家認為“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顯失公平
今年3月14日,北京律師劉家輝在南航網站上訂購了4月13日、15日從北京到南寧的“快樂飛”往返機票。付款后,他發現自己返程時間不是15日而是16日,于是致電南航客服要求更改機票時間,結果被告知該票不得退改簽。無奈之下,劉家輝只得重新購買了一張16日的返程票,并將15日的返程票退掉。然而,南航只退還給劉家輝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共計140元,機票款630元并未退還。劉家輝于是將南航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機票款630元。
10月26日,記者就此案采訪了南航公司。南航公司總法律顧問周塞軍向記者表示,航空公司在民航局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制定票價。民航局已要求各航空公司在推出類似特價機票時,需明確提示使用條件。周塞軍認為,航空公司推出特價機票,并明確提示使用條件,符合民航局的相關要求,并未違反法律。
劉家輝對此表示,南航提示并不醒目,但她并未否認自己的退票行為屬于違約,“退票收取適當的費用,這一點我能接受。但讓這張機票完全作廢,我認為這明顯加重了消費者一方的違約責任。這種格式條款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買錯機票后,我的第一反應是趕緊給航空公司打電話要求改期,而不是退票。我想,如果我不坐的話,張三李四也有可能坐,我并沒有使南航喪失這個交易的機會。”劉家輝認為,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對退票和改期的乘客進行區別對待。
記者就此采訪了民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他認為,打折機票不得退改簽是一個顯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航空公司明示“不得退改簽”這一使用條件,也不能使這一條款具有合法性。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航空公司利用談判地位的不平等,把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強加于締約的另一方,這種條款即便是經過明示,也是無效的。
“餐廳要求客人‘不得自帶酒水’,客人可以選擇到其他的餐廳吃。但航空公司不同。航空公司就這么多,大家對于打折機票都采取不得退改簽的政策,實際上已經讓消費者喪失了討價還價的余地。”王成教授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