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未做出責任認定,責任分擔存在爭議
記者注意到,一審判決書并沒有認定許云鶴是否碰撞王秀芝的事實。
據了解,警方指定的鑒定機構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最終的鑒定結論為:“不能確定許云鶴駕駛的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位,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秀芝有接觸,也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秀芝沒有接觸。”
一審審判人員曾找到參與王老太太診療的天津市人民醫院張寅龍醫生。張寅龍認為,“無法確定原告傷情的具體成因,但能夠確定原告傷情系外傷所致。根據原告的年齡和具體傷情,原告自己摔傷的可能性較小?!薄 ?/p>
交通民警到達事故現場后,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記錄,其中測量許云鶴的車與老太太距離為2.4米。而處理這起交通事故的西站交警大隊也沒有做出責任認定。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出具的事故證明表明,當事雙方對此事故的基本事實陳述不一致,都無法提供證人及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的相關證據。
一審法院確認原告損失范圍11萬余元,被告許云鶴在40%責任以內賠償被告1400余元,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0.7萬余元,許云鶴未及時投保交強險系未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故交強險限額內的無過錯責任應由被告許云鶴承擔,所以許云鶴總計賠償王老太太10.8萬余元。
在22日二審庭審現場,當事雙方均提出了眾人圍觀及評價的事實,卻都不能提供任何一位證人。
一位從警十余年的警官告訴記者,在辦案中尋找目擊證人非常困難。有些明明在現場的人,在警方詢問時會以什么都沒看見作答,有的證人作證一次后就再也聯系不上。這讓一些簡單的案件最后成為懸案。
下次開庭將進行證據質證
“許云鶴案”經過網絡傳播和媒體轉載,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
據了解,雙方當事人都在網絡上注冊,發布自己的觀點。媒體的相關報道引發了網友的熱烈討論和廣泛關注。社會普遍關心該案的進展,有人擔心這起案件會不會成為另一個“彭宇案”,可能不利于在全社會倡導助人為樂的精神。
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綦通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如果相關證據缺失的話,對于事實的認定是非常困難的。
他說,公眾對“許云鶴案”的關心,表現了人們對社會基本善惡道德的關注,但這并不是單純的法律規范能夠調整的問題。
8月22日的二審首次庭審,并沒有當庭宣判。記者了解到,下次開庭將進行證據質證。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