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如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了這部司法解釋的部分支持者和反對者。
男人的離婚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正方:宋先生,35歲,已婚
我同意婚姻法新司法解釋。雖然聽起來“不合情理”,但我是干律師工作的,考慮問題往往從法律的角度出發。當時我買房子的時候,是我父母掏錢買的,從心理上來說,我肯定不希望將來流失一半。這對辛苦一輩子攢錢買房的父母來說不公平。
這對女方來說也是一樣,不能說對女人不公平。
我代理的一些離婚案件中,大都是為利益糾纏,尤其是房子,夫妻雙方搶來奪去的,都快成仇人了。這樣的法律規定,其實是防范于未然,婚前是誰的就是誰的,簡簡單單。而且,對于那些想靠“傍大款”再離婚一夜暴富的人來說,無疑是堵住了以往的法律漏洞。
反方:李女士,31歲,婚齡3年
我覺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特別容易對“男人背后的女人”不利。以我的情況看,萬一我和老公離婚,孩子肯定是我自己帶。那就是說,我是一個帶著孩子的離異媽媽,而我老公的婚史,對他再婚可以說沒有任何影響。
實際上,男女雙方都要工作掙錢,所謂分工主要體現在對家庭的貢獻上。女性不但要賺錢,還要生孩子、教育孩子,對家庭的付出是無法用出資多少來衡量的。
我朋友說,根據這個新司法解釋,如果是因為男方感情出軌離婚,那么,妻子除了獲得補償之外,無權主張房子的所有權。結果可能是妻子手里的錢越來越貶值,而房子作為家庭中最重要的財產來源,卻被過錯方占有了。
有人覺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可以堵住“傍大款”,這根本就是胡說八道。傍大款的人難道只想著離婚時分一半財產?他們看重的是和大款在一起的物質豐裕。所以呀,愿意嫁有錢人的還嫁有錢人,不會因為后來分得財產就打消這個念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