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系統26日集中宣判“染色饅頭”等6起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表示,審案過程中發現一些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流于形式,存在監管“真空”,職能部門對此應高度重視。據悉,上海市監管部門已經對此引起重視,并研究制定一系列強化措施堵塞漏洞。
上海市高院副院長丁壽興說,一些食品藥品的安全監管流于形式。例如,有的質監部門到企業檢查時,不進入生產車間,而是由被檢查單位將抽檢樣品交給工作人員,質檢部門工作人員貼好封條后由被檢查單位將樣品送到檢測部門。被檢查單位都是提供合格產品進行檢測,不會提供不合格產品。如果監管部門工作過細一點,能夠真正走進生產現場,就會及時發現問題。
此外,一些監管環節存在漏洞和真空。例如在“染色饅頭”案中,涉案企業盛祿公司除了違法使用“檸檬黃”,還將回收的過期饅頭作為原料,重新用于生產。這些經過改頭換面的“再生”饅頭,也大多流入超市。事實上,國家工商部門早已明文規定,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超市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但是,一些超市并未把好進貨質量核查審核關,對過期食品未行使銷毀和監督銷毀等義務。
法院表示,打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需要監管部門改善監管模式,從整個產業鏈的角度構建起更加完善有力的監管體系,從源頭上封堵漏洞,而不是被動地“亡羊補牢”。其次,要改變多頭監管的現象,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第三,要以食品藥品生產地、集散地、違法犯罪高發地等為重點區域,加大執法力度和監督執法力度。第四,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追究監管人員的失職責任。
上海法院還表示,對于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例如,在依法從嚴判處被告人自由刑的同時,要注重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的適用,從經濟上徹底剝奪其再犯的能力和條件;對于主犯、要犯、累犯等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緩刑,更不能免予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犯罪還提供貸款、經營場所、郵寄等便利條件的,以涉案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要依法嚴懲貪污腐敗、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