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晚報記者從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對一起運輸毒品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文杰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但與以往類似判決不同的是,陳文杰獲刑的同時,法院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據了解,這是自去年《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成鐵中院首例對被判處死緩的被告人決定限制減刑的案件。
據法院工作人員介紹,今年4月20日重慶警方接到群眾舉報后,在重慶北火車站將剛出站的陳文杰、喻曉抓獲,并當場從2人攜帶的棕色手包中查獲冰毒5袋共616.8克、海洛因1包共3.01克。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陳文杰、喻曉明知是毒品,仍共同運輸。其行為均構成運輸毒品罪。而在此之前,陳文杰就曾因販賣毒品入獄2次,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近日,成鐵中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陳文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喻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名詞解釋:限制減刑
據法院工作人員介紹,《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限制減刑”條款,其對象主要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對以上被告人量刑判決后,可根據其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法律規定,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最少不低于2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