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記名預付卡不得贖回,小額公交領域不記名預付卡除外
《辦法》規定,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這位負責人表示,單次購買不記名預付卡金額在1萬元以下時,由于未達到實名制度要求,因此,發卡機構在發行、銷售環節無法記載任何關于購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許持卡人贖回不記名預付卡,發卡機構在持卡人辦理贖回時無任何信息可供核對,也無法記錄贖回人的任何個人信息,這或將導致不記名預付卡淪為洗錢、套現的工具。”
不過,考慮到部分預付卡主要應用于公共交通領域,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關系密切,在現實中確實存在贖回小額不記名公共交通領域預付卡的合理需求,《辦法》規定,對余額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領域不記名預付卡,允許按約定贖回。
禁止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和為預付卡充值
《辦法》禁止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和為預付卡充值。
這位負責人認為,這么做可以有效防范預付卡套現和信用卡套現風險互相傳遞。“根據對預付卡市場的調查了解,為逃避對常規套現方式的監管和打擊,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或充值、再通過地下交易市場變現已經成為套現新手法;盡管《辦法》通過限額發行、實名購卡和限期贖回等方式增加了信用卡套現難度,但有必要從源頭上切斷預付卡和信用卡之間的‘以卡購卡、以卡充卡’行為,徹底杜絕信用卡在預付卡領域套現行為的發生。”
此外,從行業實踐看,部分預付卡發卡機構已從風險防范的角度出發,自覺關閉了其售卡系統中客戶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