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日前針對近期納稅咨詢熱點問題進行解答。對于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房屋交換是否需要繳納契稅的疑問,納稅服務司表示,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對于中小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賠償準備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問題,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有關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納稅服務司介紹,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有納稅咨詢提出,企業作自查審計時發現以前年度有一筆費用支出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現在還能否作稅前扣除?
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