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還沒有制定和明確經營性公路的合理回報率,也缺乏基于通行車流量、投資收益與還貸進度等相關指標變化的通行費收費標準及收費期限的動態調整機制,導致政府難以按照量化指標進行監管和考核,不能實行彈性的收費標準調整機制。
長期關注高速公路收費問題的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勁松說,高速公路的管理政策出臺始終趕不上高速公路“花樣翻新”的速度,政策總是追著問題跑,而新出臺的政策又不溯及以往,矛盾焦點一直沒有解決。
例如,2004年9月國務院發布《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且國家確定的直轄市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不得超過30年。而很多地方的高速路都是之前就已經轉為經營性公路,基本都是之前的收費不算,重新開始收。
李勁松說,類似于這樣收了多年費用之后,通過轉變道路的經營性質又增加收費期的做法表面上看似無問題,而且各種審批手續也都有。但是其收費早已超過了投資,再加上增加收費期限,這些都是違背相關法規原則的。
對癥下藥治頑疾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6月20日開始了公路收費專項清理工作,主要圍繞公路的超期收費、通行費標準過高以及不合理收費等問題。
與以往不同,這次的治理提出對于2004年《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之前建成的高速公路,以及已經轉變為經營性質的高速公路也將納入治理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