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家則認為,在婚姻觀轉變的過程中,組織及社會輿論等傳統約束逐漸喪失,而新的責任和約束又沒有很好地建立,是造成我國社會離婚率不斷攀升的癥結。
復旦大學社會學系教授于海認為:“現在社會上有些人不以‘情人’、‘包二奶’為恥,反而作為成功的標志來炫耀,這不僅是道德滑坡的問題,而且反映了組織以及文化等社會約束機制的瓦解。”
離婚成本低也會促使離婚時的輕率。湯曉明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處理并采用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但在離婚時,弱勢的一方并不完全清楚對方的具體財產,法院雖有權調查財產,但受法規不健全、監管漏洞以及執行成本大等因素影響,調查被轉移財產并非易事。
“比如,一方有1000萬元財產,轉移掉一半,其離婚成本就大大降低,離婚時就不會過于心疼,也為婚姻的后續挽救斷絕了后路。”
善待婚姻慎對離婚
婚姻中出現問題不可怕,關鍵是要學會處理和化解。有業內人士表示,“幸福的婚姻不是沒有問題的婚姻,而是善于解決問題的婚姻”。
“婚姻中的問題處理是非常有講究的,可以嘗試去網絡甚至通過學校開設專門的婚姻家庭課堂來學習新知識和技能。”湯曉明說,“如我們的文化非常講究‘面子’,如果一方尤其是女方在家庭中的收入要高一些的話,要注意另一方的心理感受,不能表現太強勢,‘咄咄逼人’,否則另一方就可能會有一種被壓迫的感覺。如果率性而為的話,長期累積,就會危及到婚姻關系的維持。”
“婚姻不僅關系到個人,更是社會關系和社會制度的確立和安排。”于海建議,“這不但需要婚姻雙方從社會關系的角度對社會義務、責任有深刻的認知,而且要建立社會救療機制,如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婚姻家庭心理咨詢網絡,把引導問題家庭參與心理咨詢作為一項公益事業來抓。”
目前,蘭州、上海已在試點“離婚勸和”機制,“婚姻家庭咨詢師”也已在多個城市開展業務,這都是婚姻家庭社會救療的有力探索。
而法律救濟也是社會救療的重要途徑。湯曉明建議,婚姻法要進一步加強對弱勢方以及無過錯方的權益保護,如明確對無過錯方的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上的偏向救濟,變模糊的標準為明確可操作的標準,同時,要加強法院甚至考慮律師對家庭財產的調查權益,避免家庭共同財產被轉移的情況,為無過錯方提供必要的權益保護。這樣,離婚成本的提高不但會使離婚不那么輕率,而且會使結婚也變得更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