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老總收取施工方好處50余萬元 獲刑10年
利用負責管理高速公路項目工程的職務便利,丁萬春大肆收受施工方送上的好處費。日前,連江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0年半,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
從2009年4月起,丁萬春擔任福州福泉高速公路擴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0年6月,他擔任福州福泉高速公路擴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福州福銀高速公路南連接線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由于他掌握著管理項目工程質量等方面的大權,下面很多施工方的項目經理紛紛借國慶、春節等節日之機,向他送上過節費、拜年費,每筆金額都在上萬元,最大的一筆為20萬元。丁萬春收受這些好處費后,為項目承建方在工程進度款撥付、質量檢查、尾期結算等方面提供支持與幫助。
據統計,至2014年案發時,他共非法收受他人錢款50.5萬元。
庭審中,丁萬春辯解稱,他所收受的錢款均系拜年過節性質的禮金,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施工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及提供任何幫助,不應該認定為受賄。
連江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丁萬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計50.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該院同時認為,經調查,行賄人送錢一是基于被告人丁萬春在管理工程項目過程中特定的職務身份,二是追求自身合法或不合法的工程利益,而《刑法》對構成受賄罪必須具有的“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既包括正當利益,也包括不正當利益。國家工作人員在收受他人財物時,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財物的,即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可以認定為受賄罪。因而,丁萬春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辯解不能成立,但可以作為受賄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考慮到丁萬春到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罪行,其親屬已主動退清全部贓款,法院遂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