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銀行卡萬元現金離奇被取 一審判決銀行全賠
把銀行告上法庭
眼看已經快過去一年了,由于抓不到犯罪嫌疑人,金先生的錢無法追回,交房貸的事情也因此受到影響。
金先生找銀行協商,希望銀行對他的損失給予賠償。銀行態度十分堅決,自己不存在任何過錯,拒絕了金先生的賠償要求。
去年8月9日,金先生將銀行訴至中原區法院,要求銀行履行合同義務支付自己的存款及利息合計1.3萬余元,并承擔因違約產生的誤工費等共計3761元。
去年12月14日,中原區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現場,金先生和銀行針鋒相對。
“我在銀行存款,我們之間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銀行監管不嚴,使我的存款被他人盜竊,銀行應該承擔不能支付存款的違約責任,我要求銀行進行賠償?!?/span>
針對金先生的訴求,銀行說出不同的意見。
“使用銀行卡在ATM機上交易,是無法區分持卡人是不是儲戶本人,儲戶只能憑卡和正確的密碼存取款,程序上我們沒有過錯。該案目前已經刑事立案,法院應當中止審理,等待刑事偵查的結果?!?/span>
銀行甚至懷疑金先生存在惡意串通,騙取銀行存款的可能。
由于雙方分歧較大,當天法院當庭未宣判。
法院一審判銀行賠錢
法院審理認為,金先生在銀行開立賬戶后,雙方的儲蓄存款合同已經成立,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履行該合同。
金先生存款被盜后,周口市公安局已正式立案偵查,并調查、搜集了錄像等相關證據,目前已鎖定犯罪嫌疑人為一中年女性。
本案中,金先生與銀行系合同法律關系,而雙方同犯罪嫌疑人之間系侵權法律關系,兩者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存款關系和騙取存款作為獨立的兩個事實,分別處理的后果不會發生沖突,故此,本案不應中止審理。
金先生證明了自己的存款數目及自己所持有的銀行卡沒有丟失。金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該卡,同時在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出示了該卡,即已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
本案中,銀行在不能證明其已向金先生支付1.3萬余元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和銀行儲蓄的公信力,應當由銀行對由此而產生的儲戶存款被盜取的風險承擔責任。銀行可通過其他法律關系主張自己的損失。
金先生主張的1.3萬余元存款數額及利息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昨天,中原區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支付儲戶金先生存款1.3萬余元及利息、交通費,共計1.39萬余元。
來源:鄭州晚報 編輯:張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