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女士本答應將房屋出售給劉女士,但在辦理手續時卻拒絕配合,并反悔將房屋賣給他人。此舉導致劉女士買房一事被拖延,已追不上飛漲的房價。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判決崔女士返還劉女士已付購房款,并賠償買方因房屋漲價造成的損失62萬元。
2009年5月,劉女士看中了海淀區八里莊的一處房子,通過中介與房主崔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成交價為71萬元。隨后,劉女士交納了定金,并在崔女士認可的情況下向監管銀行交納了首付款21余萬元。
因為劉女士購買時非首套房,不能享受銀行貸款的優惠,中介公司又向劉女士推薦其他銀行,但在此過程中,崔女士不但不予配合辦手續,還以劉女士遲延交納首付款、無法貸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劉女士則堅決不同意解除合同,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到法院打起了官司。在訴訟期間,崔女士將此房屋轉賣給他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在中介公司和劉女士同意辦理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崔女士仍拒絕協助,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并在訴訟中擅自將訴爭房屋出售他人并過戶,因此應當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崔女士返還定金和首付款23萬余元,并賠償劉女士由此造成的房屋差價損失62萬余元、中介費3萬余元。
非違約方有權索賠
■法官釋案
此案主審法官孟凱鋒表示,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部分,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此案中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崔女士不認真履行合同,并在訴訟中將房屋轉賣他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只能解除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崔女士存在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責任,將已經收取的定金、首付款返還,并賠償劉女士因房價上漲所造成的損失和中介費。
來源:京華時報(記者 王秋實) 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