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日前出臺實施,引起廣泛的社會反響,尤其是關于婚前購房屬于產權登記一方的規定,對于已婚有房者心理產生了很大影響。據媒體報道,青島要求對夫妻雙方中打算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一方收取契稅。記者昨天從市住建委了解到,本市對于房產證更名的政策目前沒有變化。
對于已婚且房產僅屬于夫妻一方的市民來說,若全款購房或者貸款已經還完,可以直接進行房屋所有權人更名,只需在房產交易大廳提交相關資料,辦理更名即可,辦理過程中并不需要額外繳納交易稅費,只需要交幾十元的工本費。而對于還在還貸過程中的房產來說,貸款還清前不能進行房屋所有權人更名。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一周后,某房產中介公司回龍觀區域門店便成交了一單聯名購房交易。一對小兩口貸款在回龍觀云趣園購買一套95平方米、總價173萬元二手房作為婚房。由女方家付首付款,夫妻婚后共同還貸,原打算房產證上的產權人只寫女方個人名字,但是在交易過程中,新司法解釋出臺,為避免日后出現的糾紛,小兩口最后還是決定在購房合同和房產證上共同署名。
業內人士提醒,對于上述婚前購房的市民來說,聯名購房要求雙方均有購房資格,在辦理貸款等過程中,需要雙方各提供相關資料。若其中一方不具備購房資格,則可以采取“先結婚,后買房”的辦法,即在婚后以家庭為單位買房,雙方均能成為房屋所有權人。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