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的浙江農民何林宣、34歲的山東無業人員葉衛華、24歲的山西農民甄鼎樑、27歲的黑龍江農民司振橋等人組織他人出賣腎臟,記者今天獲悉,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何林宣、葉衛華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何林宣七年有期徒刑,罰金20萬元;判處葉衛華、甄鼎樑、司振橋四年有期徒刑,罰金10萬元;繼續追繳四人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的判決。
何林宣等人利用腎病患者及其家屬急于尋找腎源,進行腎臟移植手術的心理,通過網絡發貼,征集腎源提供者,將腎臟以每個十余萬元的價格賣給腎病患者,而只支付給腎源提供者每個腎臟3至5萬元,其余款項均被何林宣等人伙分。2008年間,何林宣伙同他人居間介紹葉衛華、甄鼎樑、司振橋將腎臟有償提供給腎病患者張某等三人。上述人員在某醫院完成腎臟移植手術后,何林宣從患者方收取37萬余元,并從中牟利。2009年間,何林宣糾集葉衛華、甄鼎樑、司振橋等人居間介紹劉某等人將腎臟有償提供給腎病患者范某等6人。上述人員在上述同一家醫院完成腎臟移植手術后,何林宣從患者方收取了81.8萬余元,并從中牟利。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何林宣、葉衛華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何林宣、葉衛華、甄鼎樑、司振橋伙同他人,為牟利而居間從事買賣人體器官活動,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予懲處。據此,作出上述裁定。
來源:中國日報北京版 (記者 李加寶) 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