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起訴中稱,2009年她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保險合同。2010年2月,該車輛由于路滑掉進溝內造成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王女士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進行了查勘。但保險公司遲遲沒有定損,車輛于2010年5月修好后到保險公司索要定損單,保險公司稱沒有定完損失,后保險公司單方面出具了所謂的定損單,賠付王女士13萬元,拒絕賠付剩余損失8萬元。后王女士多次與保險公司協商未果。故王女士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險賠款8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其與王女士就保險車輛的損失賠償金額已經達成協議并已經實際履行。本案中,保險公司對保險車輛在扣除殘值后,已經按照13萬元推定全損并賠償,王女士已經簽字確認,并且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完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王女士在全損單上簽字行為的認定。王女士認為保險公司出具全損單只是單方告知行為,也是保險公司同意先行支付部分賠款的前提,王女士在車輛修理完畢的情況下有權繼續請求其他損失。保險公司認為王女士在全損單上簽字的行為,應視為雙方就事故車輛確定全損達成協議,該協議已經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
法院認為,首先,該全損單系保險公司單方制作的文件,并非雙方就保險理賠事宜所簽訂的協議書。其次,保險公司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對具有格式條款性質的文件進行明確說明。本案中,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王女士就全損單可能產生的責任免除后果進行了明確說明。第三,由于全損單中并未明確告知保險車輛已經被認定為全損,且王女士一直未聲明放棄其剩余債權,因此王女士雖在全損單上簽字,但并不能證明其同意按照全損單所記載的內容來處理。綜上,保險公司僅憑全損單無法有效證明王女士已同意將事故車輛按照推定全損處理。保險公司關于其與王女士就保險車輛的損失賠償金額已經達成協議并已經實際履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繼續給付王女士保險金八萬元。
來源:中國日報北京版 (記者 李加寶) 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