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9月12日電(記者 呂冰)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3〕22號),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共48條,分別從債務人財產的界定、撤銷權、取回權、抵銷權、債務人財產的保全解除和執行中止,以及有關債務人衍生訴訟的審理等多個角度,對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相關問題做出了規定。《規定》的出臺,對于準確把握債務人財產范疇,積極有效追收債務人財產,避免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實現債務人財產最大化和債權人利益保護最大化,保障企業法人市場退出中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有序受償,維護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視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為研究、解決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統一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后,專門成立了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開展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出臺了大量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進一步規范了全國法院破產案件的審理,有力地推動了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貫徹實施,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規定》作為系列司法解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廣泛征求立法機關、相關部委、法院系統、專家學者、律師會計師清算師界、網上意見,以及深入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形成的。《規定》的內容翔實,可操作性強,社會期盼度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