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人人平等”還要“地區平等”“民族平等”
在按照“城鄉同比”選舉人大代表保障公民享有平等選舉權,實現“人人平等”的同時,決定草案還充分體現了“地區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介紹說,“地區平等”也是選舉法修改的一個亮點。在我國,同級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應當平等,不論人口多少,在國家權力機關都應有一定數量的代表,應有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決定草案規定,基本名額數為8名,這樣可以確保人口較少的地區有一定數量的代表,以反映這一地區人民群眾的意見。
關于“民族平等”,李建國說,從五屆全國人大以來,每屆關于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都明確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各少數民族人口合計占全國總人口數8.49%,變化不大。因此,提交本次大會審議的決定草案有關少數民族代表名額的規定與十一屆相同。
選舉法中“民族平等”原則在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貫徹。京族是我國人口較少民族之一。廣西東興市江平鎮(氵旁加萬)尾村黨支部書記蘇明芳是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唯一一位京族代表。他說,這幾年他提的保護京族文化的建議,國家都予以了答復,文化部2010年下發了一筆專項資金用來保護京族文化。這說明了我國少數民族代表發揮了應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