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接受中共中央建議,決定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開始憲法修改工作。在黨的領導下,經過廣泛征求和研究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的意見和新中國建立以來規模最大的全民討論,憲法修改委員會先后5次召開會議對憲法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提出了憲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審議,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憲法。新憲法是在1954年憲法的基礎上,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建設社會主義的長期實踐經驗,特別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訓制定出來的,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國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則,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成和行使職權的原則。新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法律體系核心,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與憲法頒布的同時,全國人大還制定了全國人大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修改了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使國家組織和選舉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也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在這個階段,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同時起步。為了加強行政法制建設,國務院于1980年5月成立了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協助領導審查國務院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規;1981年7月成立了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負責對國務院各經濟部門起草、修訂經濟法規的工作進行規劃、指導、組織和協調。這兩個機構成立后,積極工作,協助國務院制定和批準了一批國家法規。1979年7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地方組織法規定,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的權力,改變了過去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地方沒有立法權的狀況,逐步向多層次的立法體制轉變。從1979年下半年到198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陸續設立常委會,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同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觸的前提下,陸續開展了制訂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的工作。1979年11月29日,新疆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加強集市貿易管理的布告等3部地方性法規,成為全國首次省級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標志性意義。從1979年11月到1982年9月,報送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共計355件。各地方結合本地區的實際需要,發揮主動性、積極性,制訂地方性法規,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加強法制建設,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總結建國以來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立法經驗,新憲法和地方組織法根據“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初步確立了我國的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是憲法首次規定,同時憲法還原則確定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各自的立法權限。二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五是,根據有關授權規定,廣東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有關的法律、法令、政策規定的原則,按照各該省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等。這些規定表明,我國立法體制的主體制度已經確立起來。
第二階段:全面展開階段,時間是從黨的十二大召開到黨的十四大前。特點是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制定了一批適應改革開放、維護社會穩定和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重要法律;立法體制、立法程序和工作機制不斷完善,立法機構不斷健全。這些重要進展,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打下了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