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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29日,云南省彝良法院在送法進企業(yè)活動中,調解一起金額達1700萬元的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使一起長達一年之久的糾紛終告段落。
2010年5月23日,原告余某未經(jīng)該合伙企業(yè)同意,以合伙企業(yè)名義與被告何某簽訂協(xié)議,約定彝良某煤礦因合伙人之間存有分歧,其將對該煤礦其他合伙人的合伙份額收購,并購后愿意將其80%的合伙份額轉讓給被告何某,被告何某支付轉讓款1720萬元,雙方共同經(jīng)營。此后,被告何某支付合伙份額轉讓款340萬元給原告余某,但原告余某收購彝良某煤礦其他合伙人份額未獲成功,雙方遂發(fā)生糾紛。
2012年2月29日,原告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原告余某以彝良某煤礦的名義與被告何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未生效。被告何某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確認原告余某以彝良某煤礦的名義與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有效、繼續(xù)履行雙方所簽訂合同,原告余某支付被告(反訴原告)違約金516000元。
彝良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移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被指定彝良法院審理。因涉案金額巨大,承辦法官及時向有關部門了解涉及此煤礦的相關情況,因涉案煤礦存有糾紛,對煤礦的生產(chǎn)存有安全隱患,已經(jīng)被主管部門勒令停產(chǎn),煤礦無法正常營運,制約了縣域經(jīng)濟的發(fā)展及其他合伙人的相關權益。為使煤礦得以早日恢復生產(chǎn),彝良法院干警以“四群教育”活動為契機,多次深入煤礦企業(yè)了解實情,看著幾乎荒廢的廠區(qū),法官倍感焦急,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法官不懈的努力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終止履行原告余某以煤礦名義與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原告余某返還被告何某合伙份額轉讓款340萬元,賠償何某經(jīng)濟損失160萬元,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履行300萬元,2013年1月30日前將余款200萬元履行完畢。(記者 李映青 通訊員 彭洪 樂華方 呂志)實習編輯:范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