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監會公布《關于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境外投資者直接或間接參股(包括通過公司章程、協議安排等能夠影響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國境內法人入股期貨公司的,按照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穿透計算,單一境外投資者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的比例應當低于5%,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合并計算。《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的發布標志著外資參股境內期貨公司大門在暫停4年之后正式開啟。
《規定》明確,入股期貨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入股時不存在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歇業、被托管、被接管、重整、解散、破產清算、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應當具備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能力,入股后股權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的情形,未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股權。
《規定》同時明確,入股行為應當已經履行法定程序,包括期貨公司、股權受讓方和出讓方已經履行相應內部決策程序和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等程序。入股股東應當逐層披露其股權結構直至最終權益持有人,詳細說明與其他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人關系。
《規定》同時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境外投資者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的比例不受“低于5%”的限制,但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關于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規定:一是境外投資者系通過參股上市公司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且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中方投資者;二是境外投資者系通過參股證券公司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且該證券公司已經取得證券經紀、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3種以上業務資格。
《規定》表示,如果上述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股權結構等情況發生變化,境外投資者通過參股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從而間接擁有相關期貨公司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的比例違反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應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相關股權不具有表決權。境外投資者在直接或間接擁有一家境內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權益或表決權期間,該境外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擁有境內其他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權益或表決權。
此外,《規定》明確,股權權益或表決權穿透計算按照兩者孰高原則計算。在境外投資者不是中國境內法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下,按照股權權益穿透計算,境外投資者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股權權益的比例為境外投資者持有中國境內法人股權比例與中國境內法人持有期貨公司股權比例的乘積;在境外投資者是中國境內法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下,按照表決權穿透計算,境外投資者間接擁有期貨公司表決權的比例為該境外投資者參股的中國境內法人擁有期貨公司的表決權比例。
來源:人民網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