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新規禁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被贊理性成熟
1988年3月13日,為了撲滅突發山火,挽救山村,賴寧主動加入了撲火隊伍,在烈火中奮戰四五個小時后遇難,成為當時全國學習表彰的人物。少年賴寧成了70后、80后們年少時的“英雄記憶”,但“孩子是否應該去救火”也成了人們爭論的話題。
近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消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據悉,該條例將于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實行。
未成年人應該掌握的是逃生知識
“火災撲救是一項危險的工作,未成年人體力和心智還沒有發育到一定程度。即使成年人,如果沒經過一定的訓練,參加有組織的救火活動也是很危險的。”遼寧省消防總隊法制處處長曹剛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遼寧省消防條例》主要是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條例修訂工作于2012年1月5日正式結束。
這一地方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公民則要自覺學習消防基本知識,提高防火自救能力……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人應享受到消防安全,而不是要投入火災撲救。即使成年人也需要參加單位組織的日常的消防安全訓練才能具備火災撲救能力。”
“賴寧是英雄,是可敬的,值得尊敬和學習。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宗旨,是要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是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遼寧消防條例》作為貫徹《消防法》的地方性法規,要體現法律的基本原則——生命的價值是最可貴的。未成年人救火很危險,我們應該對生命充分尊重。”
從事火災撲救是危險性較強的活動,必須由經過參加過專業訓練的成年人來進行,經過專業訓練的消防隊員救火都可能受傷或犧牲。未成年應該掌握的是逃生知識,在面臨火災時如何能保護自己逃出來,而不是要跟消防戰士從事火災撲救這么危險的活動。
“即使對于成年人,‘疏散,疏散!’也是在發生火災時我們對群眾所強調的.滅火應該由群眾的義務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或公安消防隊進行,減少群眾傷亡,這是我們工作中的要求。”曹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