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人社部昨天(5日)公布了《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勞動者可以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規定》要求,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有分公司、分店、分廠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
在時間方面,《規定》要求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對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后,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做出口頭或者書面回應。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視為不愿協商。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
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根據《規定》,企業未按照本《規定》成立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或者群體性事件頻發、影響勞動關系和諧、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通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解讀
提升企業自主解決能力
人社部方面昨天表示,針對企業內部勞資雙方溝通機制普遍缺失、勞動者的利益訴求表達渠道不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作用弱化等比較突出的問題,有關部門為推動企業建立健全調解組織,建立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提升企業自主解決爭議的能力,專門制定了該《規定》。
《規定》的主要特點是著力解決爭議處理中最為薄弱的協商問題,對勞動關系雙方協商的原則、方式、參加人、時限及和解協議效力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規定》要求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設。
北京落點
來京建企工會負責人需考調解證
據新華社電記者5日從北京市總工會獲悉,外地來京建筑施工企業的工會負責人需要考取勞動爭議調解員資格證書。
據悉,首期考試培訓班已經開課,來自四川、浙江等地建筑施工企業的500余名工會負責人參加了學習。
北京市總工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希望基層的工會負責人能夠成為勞動爭議事件的第一知情人、第一報告人和第一督促解決人。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張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