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釋讓一些家庭很“糾結”。
制圖:王絡
婚姻法新解釋的出臺、房產“加名稅”的爭論,打破了一些家庭平靜的小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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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個人財產的增加,婚姻關系也面臨著新的考驗。說到底,婚姻還是要以感情為基礎,房產等家庭財產分配并不是最主要的。如果雙方把家庭變成了“股份制公司”,過于斤斤計較你占多少財產,我占多少股份,那就本末倒置了。
“加名稅”:收與不收的“糾結”
9月1日,在社會上被炒得沸沸揚揚的房產“加名稅”終于塵埃落定,有了一個權威的說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婚姻法新解釋的出臺,對婚前、婚后夫妻房產的歸屬問題進行了更明確的界定。“婚前夫妻一方購得的房產屬于個人財產”,“婚后父母出資為兒子買的房子,兒媳婦沒份兒”,這些撲面而來的新說法,打破了許多家庭平靜的小日子,隨后一些夫妻將婚前購買的只寫有一方名字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成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然而,不少人在辦理手續時發現,“加名”并非在房產證上加上一個名字那么簡單。南京、武漢等地傳出消息,房產由一方個人財產變更為夫妻共有財產,需要按照房產轉讓的房產份額繳納3%或4%的契稅。這意味著一套100萬元的房子更名,需要繳納上萬元的契稅,對普通家庭來說,確實是筆不小的負擔。而在北京、上海等地,則對婚前房產夫妻一方加名不征收契稅,只收百十來元的工本費。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說,房產“加名”,是婚姻法新解釋出來之后引發的一個新情況。按照以前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結婚后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相互之間轉讓的問題,契稅上對此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房地產契稅屬于地方稅,地方有權根據新情況來調整政策。根據婚姻法新解釋,房產證上加一個名字,相當于50%的產權發生了轉移,征收契稅也不能算錯。然而,這種轉移發生在夫妻之間,并沒有真實的房屋買賣交易;況且是很多人買房在前、新解釋出臺在后,房產權屬上的這樣一個變動,是他們根本無法預見到的。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家庭出現房產權屬變更是可以理解的,但為此交那么多的稅,確實不合情理。
劉尚希認為,現在,兩部門出臺“加名”免征契稅的規定很及時,那些打算給房產“加名”的家庭可以松口氣了。規定充分考慮了大多數家庭的實際情況,避免了地方稅務部門各行其是,使征稅在具體執行層面更加統一規范。
買房子:“獨資”“合資”的“糾結”
新生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確實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一方以“分財產”為目的的結婚行為,但同時也引發了新的問題,讓很多已經步入或準備步入婚姻殿堂的女性增加了不少“危機感”。
已到談婚論嫁年齡的東北姑娘小王說:“按照我們北方的風俗,結婚時由男方負責出錢買房子,女方出錢買車子和裝修房子。按現在的規定,男方婚前買的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跟女方沒關系。將來萬一離婚,女方買汽車的錢早貶沒了,而男方卻獨享房屋的大幅升值,那女方豈不是虧透了?”
在北京一家外企工作的林女士,與小王有著同樣擔心。已經結婚生子的林女士現在住的房子,是老公婚前交的首付,婚后由兩人共同還貸,房產證上是老公一個人的名字。“在大多數家庭中,女方的付出并不比男方少。房子作為家庭最大的一筆財產,男方在份額上占那么多,我覺得不合理。”林女士說,為了心里踏實,她打算和老公溝通后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去。
相比之下,河北保定的王大媽則慶幸自己有先見之明。今年剛剛榮升“丈母娘”的她,前幾年女兒大學剛畢業,就拿出多年的積蓄為女兒買了一套兩居室。今年女兒結婚,男方家出錢買了一套大房子,將來有了孩子也夠住了。給女兒的這套房子可以租出去,補貼小兩口家用。萬一將來婚姻發生變故,女兒也不至被凈身出戶沒著落。
“我們結婚時很簡單,每人每月的工資才50多元,兩個人的鋪蓋卷搬到一起就完事了。如今日子好過了,家庭財產多了,但彼此的算計考慮也多了。”王大媽感慨地說。她認為,現在看來,結婚時男方負責買房,女方負責裝修和家電家具的這種“分工”不合理,對女方的權益有不利影響。結婚買房子與其讓男方“獨資”,倒不如雙方“合資”更合適,男方的經濟壓力也會大大減輕。
限購令:一套兩套的“糾結”
對女性來說,通過結婚獲得男方房產所有權的可能性變小;婚前自己沒付首付,即使婚后共同還款也得不到房子的所有權。在當前離婚率居高不下的情況下,一個家庭只有一套房就顯得不夠“分”了。一項網絡調查顯示,婚姻法新解釋出臺后有七成的女性表示,要靠自己的能力買房子,并寫上自己的名字才更可靠。
“過去有種說法,是丈母娘逼女婿買房結婚抬高了房價,現在丈母娘對房子銷售的影響也不可小覷。”北京一家樓盤的銷售人員說,這些日子女性看房者有所增加,其中一些是父母陪著女兒來看房的,希望能夠資助女兒再買一套房,既可用于投資,也對女兒今后多了一份保障。
不過,在房地產調控越來越嚴、越來越多的城市出臺“限購令”的情況下,已經有一套房產的家庭再購置房產,就會遇到不少麻煩。因為,雖然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把房子劃歸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但從“限購令”政策的角度,是按照家庭來計算擁有房產的套數的。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房產,另一方若要再買房,也將按照第二套房的政策標準來執行。“按規定首套房的首付比例為30%,而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高達60%,首付增加了一倍,貸款利息又沒有任何優惠,確實讓人吃不消。”家住青島的劉女士很是犯愁。
劉女士坦言,其實她的家庭很穩定,孩子正在上中學,家里用錢的地方很多。再買一套房子經濟壓力很大,還要動用父母的養老錢,到底有多大必要自己也很懷疑。
劉尚希認為,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個人財產的增加,婚姻關系也面臨著新的考驗。房產之所以給家庭帶來如此多的“糾結”,主要還是因為房產在一般家庭中是最貴重的財產,加上近幾年房價上漲較快,房產升值相當大,夫妻中擁有房產的一方更有財產優勢。不過說到底,婚姻還是要以感情為基礎,房產等家庭財產分配并不是最主要的。如果雙方把家庭變成了“股份制公司”,過于斤斤計較你占多少財產,我占多少股份,那就本末倒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