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食品生產企業生產食品的安全監督,消除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質檢總局修訂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現將征求意見稿予以公示,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饋國家質檢總局。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站,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或建議。(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
(二)書面意見傳真至:010-82260107
(三)將修改意見電子版發送至郵箱:zqyj@aqsiq.gov.cn
國家質檢總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生產企業生產食品的安全監督,消除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品生產企業從事食品召回活動,以及對食品生產企業召回食品實施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二)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三)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退貨或者修正標識等方式,及時消除或者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對其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切實履行召回義務。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權范圍內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召回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召回監督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質量監督部門舉報食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準確記錄并保存生產環節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第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
第十條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在3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并采取必要措施,將須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