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新華網北京3月13日電 青少年犯罪往往因為年少無知,但一旦觸犯了法律,就會在人生的檔案上記錄下一個污點。這個污點也會成為影響其人生走向的一個隱患。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有著21年少年審判實踐經驗的全國人大代表、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李其宏提出建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給輕罪未成年人一個人生“去污”的機會。
我國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目前中國約有160部法律對歸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有限制,例如公務員、教師、律師等職位都不能擔任。“這意味著一旦犯罪獲刑,將成為未成年人一生抹不去的污點。”李其宏代表說。
“當前,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仍比較嚴重。”據李其宏代表介紹,“‘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是指司法機關在認定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作出相對不起訴或者被宣告有罪或刑事處罰后,不起訴決定書或者刑事判決書不進入人事檔案,并有條件地封存于司法機關,非經批準不得對外披露,一旦符合條件即可消滅的制度。”
當今世界許多發達和發展中國家建立了犯罪記錄消滅制度,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更是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寫進特別法律,該制度已成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趨勢。
李其宏代表認為,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是主觀惡性小,尚未形成反社會人格,而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強,極易回歸正常社會,但這需要有一個寬松的社會環境、足夠的悔改余地和繼續發展的空間,如果因為初犯、偶犯,而終生貼上罪犯的標簽,就從根本上違反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和本質。
因此從建立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著手,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體系,是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
李其宏代表建議:修改刑法等法律法規時充分考慮“犯罪前科”條款中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區別規定,對刑法第100條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否則,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等會因沒有法律的支撐而停滯。
李其宏代表告訴記者,結合自己21年少年審判實踐的體會,她在基層法院審結各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78件976人,其中有369名未成年人被判緩刑、免刑或刑滿釋放后升入大中專院校或高一級中學學習;405名成為不同行業的專業技術能手。經回訪發現,被判刑的976名未成年人無一人重新犯罪,均浪子回頭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
來源:新華網 編輯:諶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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