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司法解釋稱,對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9月15日《新京報》)。
如果你是一名勞動者,當你加班后得不到應有的報酬,你的第一反應肯定是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緊接著問題就來了,你主張加了班并且沒有領取到加班費,但是老板卻說你沒有加班或者說加班費已經支付給你了。在這種雙方各執一詞的情形下,法律規定是“誰主張誰舉證”,可想而知,相當多的勞動者只能選擇知難而退,因為在很多時候,證據在老板一方,而同事基于種種原因不愿作證。
新的司法解釋為勞動者打開了部分鎖扣,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按照有關負責人的解釋來說,這是考慮到“在類似案件中,一般勞動者舉證都比較困難,用人單位一般不會自覺拿出證據。該法條實際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單位拿出事實證據,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因此,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讓勞動者追索加班費變得更容易一些。
但司法解釋仍有尚待完善之處。比如,讓老板(用人單位)舉證的前提是“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也就是說勞動者還是要先舉證“用人單位掌握了證據”,問題是,許多勞動者根本無從知曉用人單位有無掌握證據,就是知道了,也無法舉證說明他們掌握了證據,這樣一來,讓用人單位舉證的愿望容易成為泡影,而勞動者追索加班費的行為也可能難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