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擬立法規范募捐行為
●騙捐或可致刑責
●遇“詐捐”可追索兌現承諾
提示
“送人玫瑰,手有余香。”互助互濟、扶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我國尚未制定關于募捐的專門法律法規。昨日,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湖南省募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慈善領域備受關注的“騙捐”、“詐捐”等問題作出了規范。
“該條例不僅可以彌補當前募捐立法的不足,而且可以為國家立法提供實踐經驗。”省民政廳廳長余長明作草案說明時說。
杜絕騙捐:事先公布方案事后公布募捐情況
案例:
“每喝一瓶**山泉,就捐贈了一分錢”,今年,因公益促銷沒有制定出具體起始時間、地點、產品等系列規范制度,導致公眾不清楚其捐贈金額等情況,一企業被指“騙捐”。
而由于被傳出用善款買別墅,去年一些民間慈善組織集體身陷“騙捐門”傳聞。“好人做不得”、“捐了也是白捐,捐款不知道干了什么”……“騙捐門”事件的屢屢發生,讓不少群眾從心理上放棄了從事慈善的打算。這一切都和規范募捐的立法缺位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