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與2006年《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規定》把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將收入申報制度與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合并,并相應修改了報告主體的范圍;進一步完善了報告程序,明確了查閱和調查核實報告材料的條件、主體和審批程序
□現階段對于領導干部來說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資方式是購買有價證券、股票等金融理財產品。同時投資這些金融理財產品已采用實名制,為對領導干部報告這類投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供了制度和技術上的依據
□除了原有的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的責任追究方式外,《規定》增加了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責任追究方式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動《規定》的貫徹落實,日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情況須報告
問: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規定》,請介紹一下出臺這部法規的有關背景情況和修訂的簡要過程。
答:1997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辦發[1997]3號)。200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06]30號)。隨著新時期黨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設的不斷深入,《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亟待修訂。2009年9月,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
為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回應社會關切,中央紀委迅速開展了修訂工作。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中央精神的基礎上,充分聽取了部分中央國家機關負責同志和部分省(區、市)紀委負責同志的意見,數易其稿,形成了修訂送審稿。2010年2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了修訂送審稿,要求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后呈報中央審議。修訂送審稿先后經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同意,最后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并于5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