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發布
打擊報復舉報人將從重問責
昨天(7月8日),公安部黨委印發《公安部機關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打擊、報復舉報人將被從重問責。
《辦法》明確,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堅持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法有序的原則,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請示、報告不及時處理,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職,本單位發生失泄密、火災、安全等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因工作失職,本單位發生違反“五條禁令”案件的;本單位私自設立“小金庫”,或者占用、挪用公款的;本單位在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采購中發生嚴重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干部群眾反映強烈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因工作失職,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或者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對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發生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重大事故、事件隱瞞不報的。
《辦法》指出,有干擾、阻礙問責調查,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打擊、報復、陷害檢舉、控告人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辦法》明確,被問責的領導干部,取消其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被問責的領導干部,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