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賄犯罪呈現“四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包括干股受賄、特定關系人受賄、以交易形式、以合作投資名義受賄等新型受賄犯罪進行了明確。浙江檢察機關據此加大了新型受賄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浙江省檢察院的初步統計數據顯示,從2007年7月到今年2月底,該省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已立案查處兩高《意見》所規定的各類新型受賄犯罪案件103件124人。
前不久,浙江省檢察院副巡視員、反貪局副局長倪集華等人專門對兩高《意見》出臺后全省檢察機關反貪部門查處的新型受賄犯罪案件進行分析,認為新型受賄犯罪呈現“四化”現象:
一、作案隱蔽化。隨著反腐敗斗爭深入,一些賄賂犯罪分子采取合伙開辦公司、收受車輛房產不辦理過戶手續等新手法收受賄賂,以“合法”外衣掩飾背后的犯罪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二、賄賂過程“期權化”。表現在受賄人為請托人謀利后并不立即收受賄賂,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收取好處;行賄者也并非為一時一事而行賄,而是為了謀求長期穩定的利益,采取入股、合伙經商、委托理財等手法,與國家工作人員利益共享、長期“合作”,形成穩定、持續的權錢交易關系。
三、犯罪行為“市場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或投資房產、購買股票、理財產品等。一些企業主投其所需,按照“市場潛規則”,采取讓價優惠、提供股本金、投資款、利潤分紅等方式行賄,給賄賂犯罪披上合法市場行為外衣。
四、犯罪手段多樣化。為了對抗偵查,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多種手法。如收受名貴花卉、收受煙票、低價畫高價賣等等。
干股列受賄榜首
據介紹,從2007年7月以來,浙江省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對兩高《意見》所規定的各種新型受賄犯罪案件都查辦過,其中干股受賄、特定關系人共同受賄、以交易形式受賄、以合作投資名義受賄居多,占總的新型受賄案件的八成多,尤其以干股受賄為最,達到26件30人。
“干股,說白了,就是權力入股,具有明顯的權錢交易特征,又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因此也容易受到不少行受賄人的青睞?!蹦呒A一針見血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