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昨日(25日)中午13時,央視大火案經歷兩天半的審理后畫上了句號。控辯雙方在最后一個半天里上演了一場唇槍舌戰,雖然有少部分律師做了無罪辯護,但在庭審尾聲的自辯階段,沒有一個被告人稱自己無罪。
庭審中最精彩的環節于昨日上午上演,30余名律師和4名公訴人組成的控方陣容展開激辯,火藥味十足,不少律師發表意見時滔滔不絕,連續說上50分鐘,法官不得不多次提醒注意。
不少資深辯護律師認為,法官對庭審掌控得不錯,“很有水平”,而公訴人的表現也是“有禮有節”,提問和辯論都顯示了很高的水準。
雖然在幾天的審理中,被告人都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辯解,但昨日庭審最后階段,沒有一個被告人稱自己無罪。不少人還低頭懺悔,希望得到輕判。
作為第一被告,徐威還勸說其余被告人“依照事實承擔應擔的責任”,向法庭爭取一個好的認罪態度。
三湘煙花公司股東劉發國在最后陳述時也“后悔莫及”,“希望以后的煙花公司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了。”旁聽席上,一些女眷流下了眼淚。
預計3-4天的庭審提前結束,法庭將擇日進行宣判。
■ 交 鋒
1 是否存在擴大抓捕
公訴方認為各方被告人均未盡到應有注意義務
審理中,不少人認為起訴書對自己指控過重。
原央視新址辦副主任王世榮因點燃煙花被控“啟動燃放活動”,對“啟動”二字,王認為有策劃的意味,雖然表示認罪,但他對此提出了異議。
原央視新址辦綜合業務處副處長鄧炯慧也認為,指控他為煙花的燃放布置防火設施的概念太大。鄧說,當天他剛好路過現場,徐威讓他幫忙,自己就拿了些滅火器過去,“我只是臨時幫忙。”
面對抓捕人員眾多,追究刑事責任范圍擴大化的質疑,公訴方首度解釋,認為央視新址為重點消防單位,是《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明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相關被告人應當明知,對此具有共同注意義務。各被告人過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
劉發國、沙鵬等人出于利益違規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央視新址辦等單位相關責任人沒有阻止煙花燃放,并提供協助,均構成共同過失犯罪,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公訴方認為,中央電視臺新址大火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舉世震驚,追究以上人員的責任并無不當。
2 “抓捕”還是“自首”
公訴方認為依照當時情況,被告人不算自首
幾名被告人對自己的到案經過被認定為“抓獲”表示抗議。
他們說,自己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就趕到派出所。從法律上說,逃跑后主動投案都可以算自首,他們配合前往公安機關不應該按“抓獲”論處。其中有5、6名被告存在同樣的質疑。
有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他們接到央視保衛科電話就前往了,更不應該是“抓獲”。
公訴方堅持認為,依照當時的情況判斷,他們不算自首。
3 是否該按責任分等級
多名被告人認為自己最多是間接責任
公訴方將21人承擔的責任分為3等。徐威作為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工地安全工作,卻無視有關規定和消防責任,濫用權力,擅自決定組織煙花燃放事宜,不聽民警勸阻,是造成火災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劉發國、王世榮等12人是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其中包括5名央視員工和兩名施工單位項目副經理。余下8人的行為被認定為“導致火災發生”。
對上述責任的說法,多名律師表示抗議,其中徐威的律師認為其承擔的最多是“間接責任里的次要責任”,而其余不少被告人也認為,自己最多是間接責任。
其中原央視新址辦大部分被告人表示,他們是按徐威的要求履行正常工作。作為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下級,他們無權,也無力阻止。他們這次傳達燃放煙花事宜時,并未告知此次燃放的規模和方案。
而施工方人員的律師也提出,在建筑行業,業主處于強勢地位,施工方通常要服從業主。雖然施工方有保護工地消防安全的責任,但這種責任是指生產過程中的安全,不應包括業主單位人為破壞的情況。如果說不制止就是犯罪,理由牽強。
4 量刑是否應有區別
多名辯護人希望讓被告人“輕者輕,重者重”,突破“法定量刑”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危險物品肇事罪中的被告人屬于過失犯罪,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該罪名的量刑范圍從3年有期徒刑至7年不等。
據參與庭審的人士介紹,量刑成為了控辯雙方交戰的一個焦點。公訴方認為,21人屬于共同過失犯罪,都有過錯。
不少辯護人則回應,各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懸殊,應該在處罰中予以體現,讓輕者輕、重者重。
一些辯護人提出,希望法庭采納突破法定量刑處罰的意見。
■ 辯 護
21被告人沒人稱無罪
央視大火案的審理經歷兩天半。雖然在庭審過程中,有被告人對指控有異議,但在庭審尾聲的自辯階段,沒有一個被告人稱自己無罪。
【央視人員】
●徐威
(央視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兼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認罪。辯護人認為其在失火前采取了防范措施,并不知道相關規定,在整個事故中應負次要責任。
●王世榮
(央視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兼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認罪,但認為自己點燃煙花行為屬于“偶然”。
●鄧炯慧
(央視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綜合業務處副處長)
認罪,但認為不是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工作,只是臨時幫忙。
●高宏
(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辯護人做無罪辯護。
●胡德斌
(央視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工程處副處長)
辯稱沒有通知中建央視新址項目部的田可耕、陳代義協助辦理燃放準備工作。
●耿曉衛
(央視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技術處副處長)
不詳。
●戴劍霄
(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保主管)
不詳。
【煙花聯系、生產、運儲人員】
●沙鵬
(北京大新恒太傳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
認罪,辯護人做無罪辯護,并提出其有立功情節。
●劉發國
(湖南省瀏陽市三湘煙花制造有限公司股東)
認罪。
●李小華
(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政務系統科技公司副總經理)
辯護人做無罪辯護,認為其沒有決策權,已多次反對煙花燃放。
●宋哲元(農民)
不詳。
●劉桂蘭
(河北省永清縣供銷社鞭炮日雜經營處法定代表人)
認罪。
●曾旭
(湖南省瀏陽市三湘煙花制造有限公司禮花線技術員)
認罪。
●薛繼偉(無業)
認罪。
●張炳建(無業)
認罪。
【建筑公司人員】
●田可耕
(中建央視新臺址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部副經理)
不詳。
●陳代義
(中建央視新臺址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部裝飾部副經理)
不詳。
●李俊義
(中建央視新臺址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部安全部副經理)
認罪,但認為煙花車進入工地是經央視人員同意的,他不知道要放煙花。
●高耀壽
(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央視電視文化中心工程總承包部副經理)
辯護人做無罪辯護。
●陳子俊
(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央視電視文化中心工程總承包部安保部干部)
辯護人做無罪辯護。
●劉軍
(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央視電視文化中心工程總承包部安保部負責人)
辯護人做無罪辯護,認為其對燃放一事予以了阻攔,稱燃放不在職責范圍。(據參加庭審人員介紹)
■ 家 屬 反 應
“帶個路就犯罪了?”
在9頁的起訴書中,前3頁半用于羅列被告人姓名、職務。21人中包括多位“總經理”“主管”“負責人”,只有兩人的介紹最簡單:“無業”,一個是薛繼偉,一個是張炳建,他們被指控運送煙花進京。
薛繼偉家在河北,平日跑運輸為生,時常跟著劇組拉些設備。事發前,煙花公司的劉發國找到他,“給中央臺運點炮竹。”薛繼偉又找到司機張炳建,讓他跑一趟。在商量的價格中,薛可以從中拿到近1000塊錢的差價。當日他開著輛小轎車將張炳建運載的一車炮竹帶到了河北和北京的交界處,然后自己開車返回了家里。
“他也就是給帶了個路,他連北京都沒進。”薛繼偉的妻子說。開庭前,薛家提前接到通知只有一個旁聽名額。全家人商議后,讓薛繼偉的妻子上京。與濟濟一堂的大牌律師相比,薛家沒錢請律師。最后由法院指定了一名律師幫其辯護。
薛繼偉妻子在二中院門口被一群記者圍住,她匆匆跑開,“從沒見過這陣勢”。前兩天的審理中,她就看到丈夫一眼,前日中午休庭時她以為對丈夫的審訊已經結束,下午就沒有必要再參加了。她不太明白這些程序,也沒搞清楚丈夫怎么就成嫌疑人了。她說,他們根本不認識徐威。
不過,薛繼偉認罪了。依據法律,參與“運輸”也屬于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范疇。
盡管滿肚不解,她不得不面對丈夫認罪的事實,趁著上廁所的空當,她給老家打了個電話。她還能做的,就“只有等判決了”。(記者 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