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個關于黨中央組織機構、職權分工、工作制度的法規性文件。組織法主要規定:
(1)中央執行委員會由本黨常年大會選出,其一切行動對大會負責,在兩次大會之間“為本黨最高指導機關”,主要任務是“管理各區各地方之行動,發行用本黨名義之出版物;并管理派遣做青年、婦女、勞動、農民等工作之職員”。
(2)中央執行委員會由9 人組成,并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5 人組成中央局,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局以中央執行委員會名義行使職權,由執行委員會選出委員長、秘書及會計,并規定了具體職責。
(3)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委會每4 個月開一次,中央局每星期開會一次,執行委員會之一切會議,須由委員長與秘書召集。
(4)中央執行委員會財政報告,由大會指定審查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不得當選)審查后報告大會。
(5)在中央局和中央執行委員會內部,實行“一切決定,以多數取決”的原則,等等。組織法的制定與實施,標志著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機構建設逐步健全。(實習編輯:魏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