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通過)
一、由大會主席團提出本屆應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名額于大會請求同意。倘人會中對此名額有不同意見,須先討論此不同意見,然后以討論中的提議及主席團的原提議依次付表決,得出席正式代表過半數的同意即被認為通過。倘大會中無不同意見,即以主席團原提議付表決。
二、大會通過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名額后,主席團應提出初步候選名單,其人數超過原定名額三分之一,不分正式候補,交各代表團會議討論,并逐名介紹,進行預選。如各代表團會議對候選名單的任何人有不同意見,得提出新的候選人付討論,如得該代表團多數同意,即應改變之。預選時,應行無記名投票,由各正式代表在此初步候選名單中,依照大會原定名額,分別正式候補,預選出自己愿意選舉之人,亦可改寫在此初步候選名單以外的自己所愿選舉之人的姓名,但其總數只能少于不能超對原定正式與候補名額。預選畢,各代表團應記其票數,匯交主席團(候補代表無選舉權)。
三、主席團于收集各代表團所提意見后,即應根據各代表團預選票數和黨內情況,依照大會原定名額,分別正式候補,制定提交大會的任選名單,然后提交大會。
四、主席團提出候選名單于大會后,大會須即進行討論并加介紹。大會代表有權對整個候選名單或對候選名單中的任何人提出異議,并有權提出自己的候選名單或變更主席團提出的候選名單中任何人選。倘大會中有此提議,大會即須進行兩項表決:第一項,以整個候選名單為基礎提付表決;第二項,為對侯選名單中有異議的個別人選的表決。在表決時,均須將大會中的提議先付表決。倘大會中無任何異議,即以主席團提出的候選名單付予表決。得大會出席正式代表之過半數的同意,即被認為正式候選名單的通過。
五、大會通過正式候選名單后,應即依照正式與候補兩項,分開先后,進行無記名的投票選舉。票選方法,應由主席團先將大會通過的候選名單(正式或候補)印發給大會出席正式代表每人一份,由各人在候選名單上圈出自己愿意選舉之人的姓名,劃掉自己不愿選舉之人的姓名,填寫在正式候選名單以外的自己所愿選舉之人的姓名,但其總數均不得超過原定正式或候補名額,如有超過,則全票作廢票論;如不足原定名額,則仍認為有效。在選舉前,主席團應在大會正式代表中,提出九人并以其中一人為主任,經大會通過后,負檢查票選結果的責任。
六、大會票選結果經檢查和計算后,即應依照大會通過的名額和大會出席正式代表過半數的票選最多數,依次向大會宣布新的中央委員和候補中央委員的當選,選舉即告完成。(實習編輯:魏晉)